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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带你走进中医药法草案审议现场,感受“工匠精神”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记者刘甦/摄




12月19日的北京,笼罩在一片昏黄的雾霾中。而人民大会堂里正在提请第三次审议的中医药法,各项条款已经愈发明确。


 


从无到有,从雏形初具到走向成熟,中医药法的每一句表述,每一次修改,都经历了长期探讨与论证,饱含着艰辛,也承载着希望。参与此次中医药法立法的,无论是社会公众、人大代表,还是常委会成员,都在用“工匠精神”对中医药法草案“精雕细琢”。


 


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所谓“工匠精神”,指的是一种追求极致的精神和一丝不苟的态度,将其用来形容中医药法立法的过程,一点也不为过。在我见证的两次分组审议中,能切实感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们对法案的审议十分“走心”。


 


在这两次审议中,大到中医药发展的方向性问题,小到一个词语的表述,与会成员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甚至在一项条款上反复琢磨,力求完善、全面。


 


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为例,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对中药材质量的影响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中,并没有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做出相关规定。第一次审议后,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国家“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的规定,这条建议被采纳并写进二次审议稿。


 


而在二次审议后,此条文得到了进一步细化,“严格管理”和“农业投入品”都有了更具体的阐述,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写入三次审议稿。然而这一规定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看来仍然不够完善。他在第三次分组审议会议上提出,生长激素等农业投入品也应被列入禁用名单,他认为虽然生长激素的使用能使中药产量增加,但会造成品质下降,影响疗效。


 


“下面我提两点意见……”


 


“我认为还有这样几个方面需要修改……”


 


“我建议增加内容……”


 


在审议中,大家热情高涨、踊跃发言,含金量也颇高。有的建议更能直击行业痛点。


 


在第二次审议中,常委会委员杜黎明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中医养生保健行业存在着监管主体缺位、准入门槛较低等问题,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隐患,建议增加中医养生保健有关内容,加强中医药养生保健监管,这条建议也得到了采纳。


 


审议中的意见、建议是否直接、明确将直接影响中医药法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甚至会影响出台后的实施情况。尽管近年来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法律的缺位,使得中医药受歧视、被否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制约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中医药立法将深刻影响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格局,意义重大,容不得丝毫的马虎。期待这部用“工匠精神”打造的法律能助力中医药事业发展扬帆远航,让健康福祉惠及全民。


部分观点摘要如下:



    师承教育,别忽视中药师的传承

    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多位委员的注点。这一条款原文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定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陈昌智副委员长建议删去“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杨震委员希望赋予地级市中医医师资格批准权,他直言,“对于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中医医师、祖传医生取得医师资格要专门到省里考试,是否对中医药发展不太有利?”陈蔚文委员将目光投向中药师承教育,建议改成“以师承的方式学习中医、中药或者经过多年实践,医术、药术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或中药药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师或中药师资格。”


    对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考核内容除了实践技能和效果以外,谢小军委员建议加入中医药理论知识的考核。


    杨震还特别关注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他建议在人才培养里突出国医大师,加上一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中医药高层次人才成长,选拔和培养国医大师”。

    更多约束性条款保障中药材质量

    中医药法三审草案中,针对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新增了“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和“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规定,对此,不少委员也提出了具体建议。


    张云川委员建议增补“禁止在养殖过程中过度添加使用饲料”。参会委员、代表们希望对“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这条禁止性内容增加法律后果,以更好地约束这些违法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张伯礼建议除严格管理中药材种植、养殖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之外,还应该严格管理生长激素的使用。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建议增加中药材生产操作规范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大力推动中药材种植规范化和标准化。


    鼓励“西学中”并完善制


    不少委员关心“”西医学中医、用中医”的问题。杜黎明委员建议在中医药法中对西医师“用中医”问题予以明确。人大代表张伯礼建议在第十六条第一款后增加“国家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建立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西医医师经过相应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以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按摩服务主体不应局限于“盲人


    草案中在第十五条新增第三款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对此,陈昌智副委员长建议把“盲人”改为“残疾人”。

    设置中医药科室的“应当”与“可以”之争

    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内容为“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文中“应当”一词表明该条款为强制性规范。对此,一些委员提出了不同意见。


    姒健敏委员认为,由法律来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科室设置是不合适的。此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不设专科,都能提供全科服务,如果所有的乡镇卫生院都专门单设中医药科室,可能会造成资源浪费。建议与该条第二款内容合并,改为“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


闫小培委员建议将“应当”改为“可以”,他认为,不宜用法律硬性规定的方式,强制设置中医药科室,如果确有必要,可以通过政府的规章、政策等形式给予确认。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记者刘甦 黄蓓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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