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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提前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
发布日期:2011年9月2日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9月1日在京宣布,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截至目前,全国各地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价销售,提前半年实现了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的医改目标。

  其中,安徽、黑龙江、上海、四川、重庆、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9个省份还同步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个省份出台新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文件。其中,安徽、山东、四川、黑龙江等13个省份完成了新一轮采购,江苏等7个省份正在开展采购工作。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药品销售价格明显下降,平均降幅达25%;报销比例明显上升,这一升一降使老百姓在医改中得到了实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已达60%以上,部分统筹地区提高到70%。超过90%的统筹地区开展了门诊统筹。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调整、零差率销售、医保报销等相关政策办法,涉及国家指定的307种药品和各地增补的各类药品,基本能满足百姓看病的需要。(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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