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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1年7月14日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对《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按照《办法》,保健食品生产者有主动召回和报告召回进度义务,保健食品经营者有协助义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保健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并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重新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和销售。销毁过程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记者张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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