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会发〔2015〕44号
关于分会印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分会: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以及中国科协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科协函学字〔2014〕36号)等文件下发后,民政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的精神,现将我会分会印章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分会印章一律不得使用,原有印章一律封存并在2015年9月22日前上交学会学术部;
二、各分会不得自行刻制和使用印章;
三、如有违反本通知规定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中华中医药学会
2015年9月8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