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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类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4月28日

中会发〔2023〕22号

关于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类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有关专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国科协2023年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发挥学会在中医药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经广泛征求相关高校、医疗机构科研部门以及学会相关分支机构意见,组织研讨论证,学会制定了《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学会将启动临床研究类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相关事宜如下:

    一、评价范围

    由机构或个人完成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类科学技术项目,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等属性,主要形式为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或新产品。

    申请开展评价的成果需知识产权清晰,无争议或争论。

    二、评价流程

    (一)提交材料。申请机构或个人按照相关要求向学会提交拟评价成果的相关材料。

    (二)形式审查。学会收到材料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接受委托开展评价,并发布受理公告。

    (三)开展评价。学会将以会议形式(包含通讯会议)独立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开展评价工作。

    (四)提供结果。评价结果将以报告的形式交付给评价委托方,学会将根据情况对评价结果进行发布。

    三、评价原则

    独立原则–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按规定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学会独立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应严格按规定开展评价并独立向学会提供咨询意见,不受学会和评价委托方的干 预。

    客观原则-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进行审查和辨别。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学会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组织工作。学会不得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咨询专家也不应受到学会的任何影响。

    四、注意事项

    (一)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无需开展评价。

    (二)科技成果评价结论不作为申报学会各项奖项的直接依据。

    (三)按照管理办法内容,评价工作将收取相关费用,用于评价工作产生的会议费和咨询费等内容。具体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内容,由委托方与学会以合同形式约定。

    (四)按照管理办法内容,学会组织评价咨询专家根据科技成果的提报材料得出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五、联系方式

    发展研究办公室:郭继华 010-64274797

    科 技 评 审 部:王雯婕 010-64291832

    研究与评价办公室:刘鹏伟 010-64202516

 

 

中华中医药学会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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