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会发〔2019〕4号
关于印发《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相关专家:
为进一步净化中医药学术环境,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完善学术诚信建设机制,提升学术团体的道德水平和公信力,中华中医药学会组织专家起草了《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经多次组织专家论证,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中华中医药学会
2019年2月25日
中华中医药学会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净化学术环境,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完善学术诚信建设机制,提升学术团体的道德水平和公信力,推动规范中医药行业学术行为,提高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产业、管理等人员的学术道德素质,特制定本规范。
一、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及职务技术成果。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对研究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规。在相关研究成果,如著作、论文、报告中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人观点,必须如实标明出处。
二、尊重研究对象。尊重所有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在临床研究中,充分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在动物实验中,注重动物伦理原则的实施,合理、节约使用大动物,鼓励使用模式生物,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动物尸体。
三、保护科研环境。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规,在进行科学研究过程中,制定保护实验环境的措施,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处理实验废弃物品。
四、正确对待学术评价。对成果进行评价分析时,应按照有理有据、客观准确的原则,坚持公正评审。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对评议内容及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和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待学术批评,应该本着坦诚、客观、专业的态度,围绕学术展开探讨和争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进行人身攻击、打击报复或迫害。
五、遵守诚信原则。科研课题的申报、成果的公布,科研合作等方面,均应以诚信为原则,保证科研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布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对已公布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即时公开修正。按照相关规定安全完整保留科研数据,以备溯源考查。
六、正确发表(布)学术成果。学术成果是研究者辛勤劳动和心血的结晶,对学术传承和事业发展有积极意义。学术成果的发表(布)应保持下列原则:
(一)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及外国语言文字的规范,符合相关领域的要求。
(二)充分尊重已有的学术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三)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四)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如因编写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应注明以前发表的出处;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学位申请、项目申报和考核评估时应予以说明。除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严禁在公开出版物上一稿多发,或简单重复发表无实质性差异的研究成果。
(五)合作成果的发表,应按照参与者的贡献度大小顺序署名(另有协议或约定除外),并在公布前由本人审阅同意。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成果主持人对成果整体负责;其他署名人,仅对本人作出贡献部分负责,并在公布前由本人审阅同意。
(六)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与企业合作的项目,在成果表述中不得出现广告倾向。
(七)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七、正确使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正确把控、合理开支,不得违法违规、自行其是。
八、终止不道德的研究活动。不得从事存在潜在危害或违反伦理道德的研究活动。研究过程中如发现上述问题,应立即自觉调整或终止,并通报主管部门。
九、正确开展科学普及与传播活动。开展科学普及与传播活动,应当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严肃认真对待,保证学术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不能歪曲事实或武断臆造,扰乱公众视听,不得利用科研或学术进行各种炒作。
十、反对一切不端学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造假行为。指虚假的学术陈述,包括故意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图片、研究成果;伪造证明,包括伪造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或者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二)剽窃行为。指抄袭、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及学术思想的行为。包括参考或引用他人观点、数据、方案而不加以标注,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等。
(三)行贿受贿行为。指在各类评审中施行、收受馈赠或贿赂的行为。
(四)妨碍行为。指无端妨碍干扰他人研究活动的行为。包括故意毁坏他人科研财物和数据,故意拖延或干扰他人科研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对成果进行恶意评判,故意对竞争项目设置各种障碍等。
(五)包庇行为。指袒护、掩盖不端学术行为与不端学术者的行为。包括明知其学术行为不端而不举报,在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时故意袒护、掩盖,在学术评价时故意隐匿,甚至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等行为。
(六)泄密行为。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与制度,在保密时限内,将保密事项擅自公开或透露给不应知悉者,从而使相关成果遭受损害的行为。
(七)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指将应经而未经相关机构批准的重大成果公布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者借学术团体、专家等名义参与商业广告,谋取私利等行为。
(八)其他侵权行为。如利用评审之便,私自将他人未公开的研究计划或研究成果为己所用;把对研究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成果获益者之外,而将成果归为己有;未参加实际工作,未经同意在别人作品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未经同意,在作品中署他人姓名,以及其他侵犯他人成果权的行为;经本会学风道德委员会确认的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十一、自觉维护中华中医药学会声誉及形象。未经同意,不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中华中医药学会会徽、标识、专属物品。维护涉及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工作者群体的形象声誉,主动作为,与贬低、诋毁、污名、恶搞、丑化学会组织、知名专家、科技工作者群体的行为作斗争。
十二、适用范围。
中华中医药学会会员及相关科研工作者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均应自觉遵守上述规范。各分支机构要加强监督,确保规范发挥应有的作用,共同优化学术环境,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十三、处罚
如违反本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程序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本会会员资格、撤消其在本会担任的一切职务。
中华中医药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