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中医药学会政策研究奖奖励办法
(2017年11月3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与管理研究及实践探索中取得重要成果的个人与组织,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设立中华中医药学会政策研究奖。政策研究奖是全国中医药行业的政策研究奖。该奖励是中华中医药学会授予研究者和研究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研究成果的权属。
第三条 政策研究奖贯彻鼓励研究、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目的是繁荣中医药政策与管理的学术研究与社会实践,推进中医药政策与管理研究成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政策研究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政策研究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政策研究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政策研究奖授予在中医药政策与管理研究在以下领域做出贡献的研究者及单位:
(一)在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下同)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律、标准等方面开展研究,研究结果纳入了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性文件之中,对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在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文化、国际合作及产业发展等方面开展研究,有关研究及实践做出了重要成绩,达到较高水平,或研究成果已在相关领域、单位应用的;
(三)在中医药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开展研究,有关研究及实践具有创新性或普适性,提出的意见建议被纳入国家或地方相关文件之中,或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
(四) 在中医药政策与管理研究的理论、技术、方法等方面开展研究,提出了新的理论、技术或方法,使中医药软科学研究水平明显提高;或对重要领域、重要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总结出规律性认识,能较好解决现实问题的。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八条 政策研究奖接受以下单位的推荐: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医药学会;
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医药学会;
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委局及其直属单位。
第九条 推荐单位限额择优推荐政策研究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可靠的评价意见,汇总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评审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定奖励的项目。政策研究奖由中华中医药学会颁发证书和奖金,每年度具体奖金数额由学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政策研究奖的,由中华中医药学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政策研究奖的,由中华中医药学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三条 参与政策研究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经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