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会标准发〔2017〕2号
关于推选中华中医药学会标准观察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标准化改革、优化标准体系、完善标准管理,从而引领学科建设、提升临床疗效、促进产业发展,让标准进一步贴近一线、切合实际。中华中医药学会现征集标准观察员,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1.中医药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2.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全国各地方中医药学会、解放军中医药学会;
3.研究型中医医院联盟单位;
4.中药大品种联盟成员单位。
二、选送要求
1.观察员应对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当的热情,具备一定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经验;
2.每个单位可选送一至两名观察员,观察员应为相关单位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或联络人;
3.填写《中华中医药学会标准观察员登记表》(附件)(纸质版一式2份,正反面打印;电子版1份);
4.时间截止至2017年3月30日。
三、观察员职责
1、承担全国中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华中医药学会标准化办公室与自身单位的信息传达及协调工作;
2、作为观察员,受邀参加中华中医药学会举办的标准研制工作会;
3、自愿参加中华中医药学会标准的宣贯、评价、推广、应用工作;
4、免费参加中华中医药学会举办的标准化相关会议。
四、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4号中华中医药学会标准化办公室
邮编:100029
联系人:张霄潇、苏祥飞
电 话:010-64205923
邮 箱:bzhtcm@163.com
中华中医药学会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