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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分会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1日

中会[2013]10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分会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学会各分会:
    为了加强分会建设和组织管理,促进学科进步,根据《中华中医药学会章程》、《中华中医药学会分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分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分会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会委员会组成
    分会委员会由主委、副主委、常委、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顾问、名誉主委。不再试行前任、现任、候任三主委制。
    二、分会换届
    1.分会委员会任期四年,到期必须换届。分会要在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学会提出换届申请(包括时间、地点、原则等),同时提交分会委员参加学术活动情况。
    2.换届工作在学会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分会要积极配合参与和协助。分会不能参与协助换届的,由学会组织进行。
    3.到会委员候选人需达到全部委员候选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不得召开换届会议。
    4.无论连任委员还是新推荐委员均需填写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加盖所在单位或地方学会印章。
    5.换届会议前两个月须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换届程序与表决办法,换届会议准确时间地点,报学会审批。同时向学会提交本届分会工作总结。
    6.换届会后15日内,将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分会委员会名单报至学会审批。
    三、委员增补
    1.换届后原则上不增补委员、常委、副主委。确需增补的,提前三个月向学会提出申请报告,说明增补理由、名额、条件、程序等,附拟增补委员候选人推荐表。经学会同意后,召开分会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学会批准。未经上述程序,分会自行增补的分会成员均属无效。
    2.分会委员会任期第三年,原则上不再增补分会成员。
    四、设立青年委员会
    根据学科发展和梯队建设需要,可以设立青年委员会。需提前三个月向学会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设立理由、工作任务、推荐条件、推荐途径与程序、推荐名额、选举办法、管理办法等,学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提前二个月将候选人名单报经学会同意后,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会后15日内将名单报至学会审批。
    五、设立学组
    分会原则上不设立学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学组的,提前三个月向学会提出申请报告,说明设立理由、工作任务、推荐条件、推荐途径与程序、推荐名额、选举办法、管理办法等,经学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提前二个月将候选人名单报经学会同意后,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会后15日内将名单报至学会审批。
    以上事项请各分会认真遵照执行,如有相关意见建议可向学会学术部提出。


中华中医药学会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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