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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中医药学会分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1日

中华中医药学会分会管理办法
(2013年5月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会建设和组织管理,提高学术水平,推进学科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华中医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中医药学会下属的所有分会(含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会是在中华中医药学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领域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四条  分会的正式名称为“中华中医药学会某某分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不得直接冠以“中华某某分会”字样。分会不得设立下属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五条  分会的宗旨是:引领学科发展,为本学科领域科技工作者服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促进中医药学术繁荣;鼓励学术创新,培养并推出优秀人才,推动中医药继承发展。
第六条  分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分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学会批准。

第二章 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随着中医药学的发展和学科的分化,某专业学科或领域有必要建立分会以加强学术交流,建立分会后原则上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分会不重复。
    2.已形成覆盖全国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会员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
    3.有规范的名称;有相对稳定的办公场所;有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
    4.分会必须有稳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要为分会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经费,并与学会签署相应的协议。
第八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成立分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名提议,3名以上附议,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分会的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分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研成果,拟任本分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还应提供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等有关证明材料。
    2.填写学会统一制定的分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学会学术部。
    3.学会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核。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由学会上报中国科协、民政部。
    4.经中国科协、民政部批准后,分会开始筹建。筹建工作由学会组织该分会发起人及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第三章 分会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  分会委员会组成:每个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人数力求精简,原则上不超过10人;分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原则上不超过3人;分会委员人数根据学科情况确定,一般在100人左右,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原则上控制在150-180人;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第十条  分会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中医药事业,热心学会工作,品德良好,作风民主,团结协作,甘于奉献。
    2.在本专业学科具有较深造诣和较大影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博导不超过65周岁。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两院院士、高等中医院校终身教授、国家级科研机构首席研究员,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
    4.中华中医药学会会员。
第十一条  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专业内具有精深造诣,在本学科领域有广泛影响。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分会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学会其他分会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本学会其他分会的副主任委员职务;分会的秘书长不得兼任本学会其他分会的秘书长,原则上不兼任本学会其他分会的副秘书长职务。
第十三条  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任国际学术组织分支机构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职务的,应在学会备案。
第十四条  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分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学术部与分会常务委员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学会批准。

第四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六条  分会组建及换届选举应坚持和谐、团结、民主的宗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地方中医药学会及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不同专家意见,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分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必须换届,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须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时间超过一年,分会不能协助学会开展换届筹备的可由学会直接组织换届。
第十八条  组建及换届工作由筹备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学会学术部组织实施。筹备领导小组由学会有关领导、学术部有关人员及分会主任委员、本专业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分会组建及换届程序:
    1.新组建分会及换届分会由学会发文,委托各省级中医药学会及有关单位推荐委员候选人。经学术部进行资格审查后确认委员候选人资格。
    2.分会要在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学会提出换届申请(包括时间、地点、原则等),同时提交分会委员参加历次学术活动情况。
    3.委员的名额应兼顾到地域、年龄、性别等因素,但不平均分配。
    4.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分会委员候选人,组成分会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分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5.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应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应不少于1/3。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0岁。
    6.委员候选人必须参加选举会议,不参会者视为放弃候选资格。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在同一城市。
第二十一条  凡经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均需经学会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本届卸任、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主任委员,可聘为名誉主任委员;本届卸任的、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副主任委员,可聘为顾问。少数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对本学科贡献较大的本届卸任委员也可聘任为名誉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名誉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由学会颁发聘书。

第五章  分会委员会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分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数不能少于委员总数的2/3,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数不能少于常务委员总数的2/3,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常务委员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的任务:
    1.根据中华中医药学会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成果评审、科技咨询等工作。
    2.负责分会组织建设及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3.制定本届委员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4.组织编写本学科(专业)年度学术发展报告、专家共识及专家建议。
    5.组织制定本学科(专业)技术标准、规范。
    6.总结通报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分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认真听取本学科科技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给予答复,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8.建立分会学术档案,编写分会活动大事记。
第二十六条  分会常务委员以上人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学术或科普文章,由分会秘书长负责登记备案。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分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应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学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分会委员必须带头履行学会章程中规定的义务,完成委员会确定的各项任务。无特殊原因不按要求完成任务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本分会组织的重要学术活动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分会委员必须爱护学会声誉,维护学会团结。对于损害学会声誉,影响学会团结,干扰学会正常工作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分会要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重要会议及活动,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学术会议计划、继教项目等,学术会议、继教项目等经学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布通知前须经学会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有关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学会有关规定执行。凡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的分会,由学会对该分会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分会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与其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
第三十三条  建立分会年度考核评估及主委末位退出机制。学会每年对分会组织考核评估,分会主任委员向学会述职,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分会,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懈怠、业绩平淡的分会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居于末位的分会,对该分会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分会若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中华中医药学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学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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