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科技评审>奖励办法

中华中医药学会中青年创新人才及优秀管理人才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2-19

中华中医药学会中青年创新人才及优秀管理人才奖评选办法

2017113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推荐和评审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设立中青年创新人才及优秀管理人才奖是为了加强中医药杰出骨干人才队伍建设,营造中青年创新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和成长环境,造就一批中医药名医、名师、科研领军人才和管理专家。为明确奖励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青年创新人才及优秀管理人才奖分设“中青年创新人才奖”和“优秀管理人才奖”两个奖项,分别奖励在中医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创新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中华中医药学会每年分别评选出5~10“中青年创新人才”和5~10“优秀管理人才”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中青年创新人才及优秀管理人才奖不设等级,每年度奖励总金额及具体奖金由学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中青年创新人才及优秀管理人才奖的评选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青年创新人才及优秀管理人才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具体评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推荐和评审

第六条  中青年创新人才及优秀管理人才奖候选人采取实行单位推荐方式。由推荐单位向中华中医药学会推荐在中医药领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创新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行业内产生重要影响或具有较高声誉者,可推荐为“中青年创新人才奖”候选人:

(一)在中医药理论研究领域提出创新性观点,丰富并发展中医药理论体系,或在中医药应用研究领域取得创新性、突破性成果;

(二)在中医药医疗方面发明、发展新技术或新方法,并应用于临床实践,取得突出疗效和广泛应用;

(三)在中医药教育教学方面探索新的教育模式或教学方法,成果得到广泛应用,并获得同行公认。

第八条  优秀管理人才奖面向在职的一线管理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 “优秀管理人才奖”候选人:

(一) 提出符合中医药管理特点的管理理论、方法,并应用指导中医药管理

实践,取得突出效果;

(二) 在中医药管理方面创新管理理念,探索优化管理流程、模式,管理效

率明显提高,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果;

(三)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等领域从事管理工作,带领团队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九条  获奖者的年龄要求:“中青年创新人才奖”不超过45岁(截至申报年度1月1日);“优秀管理人才奖”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条  中青年创新人才及优秀管理人才奖接受以下单位推荐:

(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及其直属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医药学会;

(三)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

(四)解放军中医药学会;

 (五) 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中青年创新人才及优秀管理人才奖候选人由上述推荐单位限额择优推荐产生,每个单位推荐名额不超过两名(中青年创新人才、优秀管理人才各一名),并对所推荐的人选负责。推荐单位认真填写《中华中医药学会中青年创新人才及优秀管理人才奖推荐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汇总送至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评审部。

第十二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评审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公示后,由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对评审进行确认。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中医药学会中青年创新人才及优秀管理人才奖的,由中华中医药学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由中华中医药学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