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标准化
关于征集中华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观察员候选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4月22日

中会标准发〔20205

关于征集中华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观察员候选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56月,国标委、中国科协启动团体标准试点工作,中华中医药学会作为首批39家全国性学协会试点单位之一,认真领会技术标准改革精神,严格按照《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贯彻技术标准改革的精神,开展团体标准工作,为保障团体标准信息的及时送达,建立高效的团体标准工作机制,现向全国范围内征集中华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观察员,建立团体标准的信号通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中华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观察员可以获取中华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相关资料和文件,可以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标准化相关活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不参与表决。

    二、征集范围

全国范围内与中医药相关领域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标准化等相关单位均可推荐观察员候选人,每家单位可推荐1-2名。

三、观察员候选人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有时间和精力积极参与中医药标准化工作;

3.有很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

4.由中医药有关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标准化等相关单位推荐。

四、观察员职责

1.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积极对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2. 做好与中华中医药学会标准化办公室的沟通和联络工作,收集和处理标准化相关工作信息;

3. 积极参与中医药标准实施,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4. 积极组织所在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推荐、征集和开展标准的相关服务工作。

五、材料提交和要求

1.采取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由观察员候选人如实填写《中华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观察员候选人登记表》(见附件1),推荐单位须对观察员候选人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由单位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2.请于2020430日前将观察员候选人登记表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加贴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并另附相同照片1张邮寄至中华中医药学会标准化办公室。同时将观察员候选人登记表电子版(以“团体标准观察员候选人登记表单位简称姓名”命名)发送至中华中医药学会标准化办公室邮箱。

3.中华中医药学会标准化办公室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的观察员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定,择优推荐,报中华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批,及时公布观察员人选。

4.所有材料所有提交材料将作为技术档案不予退回。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段笑娇 

联系方式:010-64202516 13718837289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4号中华中医药学会

邮政编码:100029

电子邮箱:bzhtcm@163.com

附件:登记表和pdf通知下载.rar

 

中华中医药学会

202043

相关链接
G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4号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 问题反馈

中华中医药学会  京ICP备1706976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01699号

Copyright © 2007 -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