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中医药学会岐黄国际奖奖励办法
(2019年1月7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国外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中医药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设立岐黄国际奖,奖励在中医药科研领域取得重大成果的外籍专家或长期(五年或以上)在国外工作的中国籍专家,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岐黄国际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组织中华中医药学会岐黄国际奖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华中医药学会岐黄国际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授予中华中医药学会岐黄国际奖的专家应在中医药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开发研究等领域取得如下成果之一:
(一)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中医药技术发明;
(三)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中医药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七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岐黄国际奖接受单位推荐、专家提名。
(一)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1.国内一级学会。
2.国外知名中医药学术团体、相关机构(中医孔子学院、中医药海外中心等)。
(二)具有提名资格的专家(至少两人同时推荐):
1.中国科学院院士。
2.中国工程院院士。
3.国医大师。
4.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
5.中华中医药学会岐黄国际奖、相关学会国际奖获奖者。
6.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推荐单位和科学家限额择优推荐中华中医药学会岐黄国际奖,并对推荐的人选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意见,汇总报送推荐材料。
第九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在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专家组成岐黄国际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对评审结果负责审定。
第十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岐黄国际奖不分等级,每年评选不超过3人(项),由中华中医药学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中医药学会岐黄国际奖者,由中华中医药学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中华中医药学会岐黄国际奖者,由中华中医药学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三条 参与中华中医药学会岐黄国际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